电梯事故如果是消费者在宾馆、商场、火车站等场所遭遇的,可以直接向该场所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电梯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法律首先将电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就是我们一般而言的商场、物业公司纳为索赔的对象。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