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去职后公司不盖章的,员工能够去当地劳动局要求公司给员工开具去职证明的。
二、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借贷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薪水收入的限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限定,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工人丧命或者被宣告丧命的,工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