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扣款问题: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不努力无完成工作的,用人单位能够扣薪水,但所剩不能低于最低薪水。因劳动者本人原由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薪水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出劳动者当月薪水的20%。劳动者请事假,那么薪水相应就要扣除一部分。注意:按月赔偿损失时如果公司合同已经到时,不再续约,那可在结算时全扣除;否则只能每月扣除部分。如果工作单位的罚金已形成规则化,则罚金可否合法取决于罚金借口,如“不听上级(主任)安排,扣款”牵涉服从分配问题,应是合法的。但“管理员觉得你做慢了,工序跟不上,以此胁迫说要扣款等”则随意性太强,且规章规则中不会细化到这一点,这种名目的罚金就太牵强,涉嫌违法了。当然,如果工作单位并无制订相应的规章规则,仅仅是依据已经失效的《公司工人奖惩条例》或想当然进行罚金,那么实施罚金的做法,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而如果罚金的数额超发生当月薪水的20%时,将引发克扣薪水的争议,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发薪水并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