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度检验办法》明确限定,第十九条 公司不按照限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隶属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金。隶属分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及其分支组织、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金。隶属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组织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金。公司在责令的时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注销营业执照。适用范围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组织、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