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标准计收。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排除或准许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即执行异议之诉。
此外,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费用收取问题,具体如下所述: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具有复合性,既包括请求法院停止执行程序,又包括确认实体权利的归属,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
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照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标的物价值,按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按照生效裁判继续执行,其诉请实质是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原生效判决已确认的财产权益,主张的是执行程序的执行利益,故不宜再另行按争议财产数额计收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免交、减交情形的,按非财产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费。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标准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