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够搜罗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薪水支付暂行限定》 第七条薪水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的日子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近期的工作日支付。薪水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薪水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薪水。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薪水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做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水和经济赔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薪水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水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经济赔偿和赔偿金的准则,按国家有关限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薪水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