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虚假宣传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实践中多发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于如何界定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了进一步规定,即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同时,该解释还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本案主要与该解释规定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内容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