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是网络时代的产物。众筹的关系人一般包括发起人、支持者和平台。通常认为,众筹的本质在于筹人、筹智、筹力、筹钱,筹人是第一位的,筹钱是最后一位的。非法集资是指集资人未经批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只筹钱,不筹人、不筹智、不筹力。如果众筹在筹人、筹智、筹力的同时还筹钱,就可以将“筹钱”这一内容从众筹中剥离出来,将“筹钱”理解和转化为集资,这样,众筹的本质就是集资。既然属于集资,就可以从法律上对它作出“合法”或“非法”的评价:如果符合非法集资类的犯罪构成要件,众筹同样会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如果不符合,就不构成犯罪。可见,众筹与非法集资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交叉关系,众筹完全可能转化为非法集资。从刑法的角度看,它们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众筹只是非法集资的一种外在形式。从行为方式看,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没有本质区别,最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所谓的“众筹”,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