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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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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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众筹在法律上通常是合法的。 众筹是向公众筹集资金支持项目或活动的行为,广泛应用于灾害重建、政治选举、新企业资金、艺术创造、软件开发、科研探索及公益项目等领域。 只要众筹平台规范运营,不会对市场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也不符合非法集资的定义。 但若涉及未经授权的集资行为,可能违法甚至触犯刑法。
众筹合法吗

一、众筹合法吗

通常情况下,众筹是完全合法的。

众筹即为向广大公众进行筹款,以便支持发起者的个体或团体行动。

在众多领域中,有时也会采用群众募资方式来予以支持,如自然灾害后的恢复建设、政治选举活动、新企业的资金需求、创新性的艺术作品创造、未加密软件和自由软件的开放使用、产品创新的工程设计和专利申请、科研工作的深入探讨及各类公益项目等等。

只要众筹平台能够健康积极地运营,便不会给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带去消极的影响,也无法满足非法集资罪的根本要素规定。

然而,如果某项众筹活动涉及到未经授权的集资行为,那么它无疑将被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时甚至可能会产生触犯刑法的风险。《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众筹是否合法

众筹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众筹的目的包括鼓励支持创新、发展公益事业及盈利。

良性发展的众筹平台并不会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不符合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要件。

但是也要严防不法分子以众筹平台或者众筹项目片区项目支持者和出资人资金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众筹合法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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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一直都想要去创业,只不过金钱根本就不够,就直接使用众筹来筹资本金了,现在还有很多股东给加入了,那么众筹股东如何管理办法呢?怎么解决呢?
[律师回复]
一、众筹计划的发布
一般的众筹分为股权众筹、会员众筹及提前交预付款等几种方式,会员众筹及交预付款的众筹方式法律问题相对比较简单,股权众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则比较复杂,我们这篇文章主要分析股权众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众筹计划发布这个环节现行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如证券法第10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项目平台公司的设立和股份的代持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给每一个人颁发出资证明,则每一个参与股权众筹的小伙伴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在众筹项目注册公司时会碰到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股东人数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不超过50人,还有股东分布全国各地,开一个线下的股东会可能就会比较麻烦,这无疑会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现阶段大多数项目采用股份代持的方式来解决,就是外地股东把自己的股份委托给发起人或其他人代为行使,这些接受委托的人成为公司注册文件及公司章程上的名义股东,那些委托的人则是公司的隐名股东。
互联网经济就是信任经济,股份代持就是基于一种信任,当然也可以通过代持协议的约定来降低其中的道德风险,比如可以在代持协议里约定受托人不能转让代持的股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受托人因为自己的债务或经济问题致使受托的股份被司法机关限制应该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你的公司准备将来上市,股份代持在现阶段会被证监会认为股权不够清晰,需要在上市前进行清理,一般是要么把股份还原给委托人要么转让给受托人,有志于将来把公司做上市的创业者建议一开始在股份代持协议里就约定公司如果将来IPO需要进行清理时,应该配合公司进行转让,此时按上市前的估值进行转让可以享受相应的溢价。
互联网新经济要颠覆的就是传统的公司组织形式,任何以传统的公司法规定的治理形式来衡量和评判众筹这种新的组织形式,都会觉得看不懂,这么多的股东,七嘴八舌,其实传统的公司形态不过是形,新的众筹形态才是质,当你用传统的公司形态看不明白时试着用新经济的眼光看就看明白了,在这些问题上简单粗暴的指责都是不对的。
三、众筹项目的信息公开
如何控制众筹项目的风险,信息的公开很重要,判断一个项目是一个真正的好的众筹项目还是一个以众筹为目的骗取资金的项目,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信息是否公开。新的互联网思维运作项目一般所有步骤都公开,要求参与项目的每个小伙伴都有参与感,所以信息公开是个前提,上市公司对信息公开的要求有明确的要求,即一般公开的范围是公司重要的经营行为,众筹项目的信息公开则范围应更广泛一些,因为公司的规模更小实力更差,而且也更需要大家的关注和支持。
在这里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不公开信息是不合适的,商业秘密保护是传统工业社会工业组织企业运营的手段,所有信息的公开透明这是对传统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最大的挑战,当然在公布的时间和尺度上可以有所考虑,但是及时和充分公布是一个基本要求。对于众筹项目的创意和设计都可以通过商标、版权、专利等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完成,尽量能在信息的公开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上找到一个平衡点,但是无论如何不能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不去公开相关的信息。
四、众筹项目的公司治理结构
前面已经提到了通过众筹项目股份代持的方式委托一批名义股东组成公司的股东会,然后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对于股东会,虽然那些隐名股东不参与股东会的日常决策管理,但是为了众筹项目的规范合理运行,建议在公司的制度里明确公司特别重大的项目包括收购、关闭破产、公司的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须征求所有股东包括隐名股东的投票,可以以问卷调查或网上投票的方式进行。
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是一人一票,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重大事项需要董事会三分之二或过半数通过,董事会选举或委派经营管理层。监事会是公司重要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会、经营层进行监督。罗伯特议事规则比较一个比较好的适合众筹日常经营的议事规则,这个规则无论是表决程序还是理念都符合众筹的模式,创业小伙伴们可以借鉴一下。
五、众筹项目的财务公开和关联交易规制
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一般是通过季报和年报的方式予以公开,众筹项目建议也可以规定财务信息的公开机制,由于公司处于创业阶段,通过聘请专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专门的报告成本较高,建议可以聘请隐名股东中有财务背景的人进行审计再出具审计报告或其他方式来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也建议履行相关的股东会董事会表决程序,且交易的信息最好向全体股东公开,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
六、股东股份的转让和退出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无非有如下几个方式,公司的回购、股份的转让、公司上市退出,公司上市对创业企业而言还是一件太遥远的事情,最多的还是股份的回购、股份的转让这两种退出方式,这两种方式中的股份回购有一些限制,首先公司一般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份,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对公司的股份的转让合并持有异议,要求公司进行回购的等情形,这些情形发生概率较少,所以股东的退出机制以股份的转让为主。
公司的股份转让首先建议对发起人的股份转让给予一定的锁定期,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在众筹项目的发起后一年或更长的时间都不可以转让退出,也可以对其他核心团队人员规定一定的限售期,其他非发起人和非核心股东的股份退出则按公司法的规定,先由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不行使购买权,则可转让给第三方股东,股份转让价格由双方进行协商。
如果股东要求退出,但是没有其他人愿意购买他的股份,公司又没有上市,在现行的公司法机制下,是没有退出渠道的,罗胖强调新的经济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应该来说作为股东享受公司的分红也应该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的亏损责任,当没有人愿意接受你的股份的情况下你只能选择和公司共存亡,反过来说你既然选择了投资只愿意享受公司的收益却不愿意承担投资的风险难道这不是在耍流氓吗?但有一些公司为了推进众筹计划或者出于人性考虑,却规定了在出现这些情形由公司或公司的发起人进行受让,但以什么价格进行受让是一个难题。
由于公司尚未上市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价,也很难有同行业的参考标准,所以建议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里约定清楚。比如有的众筹项目在入股协议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中的平均值作为转让价,也有的约定以原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和创始人的资金实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这些应该不存在问题,如果公司出现亏损等情形要求回购和受让显然是困难的,这其实对公司和发起人是不公平的,换言之公司和发起人并没有回购的义务,但是如果从诚意的角度愿意回购,我觉得以一个较低的价格回购都是合理的。
七、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
公司的收益分配在众筹项目里面存在的特殊之处在于隐名股东的收益分配问题,按一般的流程,是由公司将收益分配给名义股东再由名义股东打到隐名股东的账户,这就有一个信任的问题,有的公司采用直接由公司打入隐名股东的银行账户的方式来解决,但这在财务上如何操作需要听取财务方面砖家的意见。
为了规避这方面的风险,我在有的众筹项目里面建议由公司进行担保,即如果出现受托股东截留收益或者挪作他用的现象时,由公司进行垫付再由公司对受托股东进行追索。关于众筹项目的剩余财产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这里需要设计保护隐名股东的机制,所有信息要公开,流程要清楚,剩余财产要能分到所有股东的账户,整个过程充分接受所有股东的监督。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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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有哪些模式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有哪些模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可以通过股权形式进行融资,股权融资是合法的。但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非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公开广告、宣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否则构成非法发行股票。
股权众筹多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以大部分的股权众筹都不合法。
向特定个人宣传公司并邀请其对公司进行投资是合法的,但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卖股权,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卖股票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均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股权众筹的意思是什么,如何进行股权众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 在传统投资行业,投资者在新股 IPO(上市)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通过网络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vc的一个补充。 股权众筹是向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模式,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它具有门槛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依靠大众的力量、对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的特点。 股权众筹的构成和规则 (一)构成 1、项目方:有项目缺乏资金 2、投资方:对投资感兴趣,有一定的闲钱,可以接受股权作为回报 3、平台方:连接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国外:IndieGogo、Kickstarter国内:天使汇、人人投、大家投) 4、第三方支付:保障投资人和项目方共同利益,将资金托管第三方支付平台。(备注:第三方支付不是必选的,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保障投资人和项目方的双方利益) (二)规则 1、股权众筹项目必须在平台规定30天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筹资项目完成后,投资人将会得到项目的股权,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投资者; 3、投资者认购满额后,将钱款打入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 4、平台协助项目方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拥有有限合伙企业股权; 5、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的钱将分批打入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每次打入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经过所有投资人的同意; 6、股权众筹不是捐款,是根据投资者的出资额比例占企业的股份,待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
证券众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怎样理解众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券是众筹的法律属性的含义 众筹兴起于互联网而又别于传统金融,究竟其法律属性为何,不仅涉及当事各方权利义务,也是监管机构研究采取何种监管模式的起点,有必要从源头进行厘清。 (一)众筹的本质是融资 目前对众筹属性的描述更多地停留在业务操作层面,比如有业内人士称其为“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筹的不止是资金,还有智力、人气等等,这种非法律术语的描述更多地表现了众筹支持者的内心意愿,却没能抓住最核心的本质。 (二)融资凭证是证券法理论上的证券 在关于众筹的属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规制,讨论较多有两个方向: 1、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是否属于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对于 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研究,而应该说只要不踩监管部门划定的“红线”,众筹业务并不等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点在国内监管部门和业界取得一定共识。 对于 第二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次去理解,一是众筹是否为证券,二是众筹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公开发行”。 (三)证券的法律属性 1、从证券法理论来看,证券的法律属性有四方面:直接投资工具、证权证券、标准化权利凭证和可流通性。 2、国内有学者指出如满足以下条件即为证券:出钱投资、共同的风险事业、他人的努力和赢利期望。由此观之,在证券法理论上“证券”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常见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产品,也包括各种投资合同、利润分享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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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房地产业众筹与互联网科技产品众筹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地产业众筹与互联网科技产品众筹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产众筹与互联网科技产品众筹的区别在哪里?
据目前市场发展来看,房产众筹与科技产品众筹主要有有三个比较显著的区别:一是资金需求量不同。房产众筹需要的资金量相对较大,尤其是房产开发类众筹项目,几乎没有低于亿级别的项目。而科技产品众筹一般在百万级以下,有些项目只需5位数字即可完成;二是回报预期不同。科技产品众筹的商品回报更容易实现,股权回报的收益预期非常高。而房产众筹的商品回报只能限定少数人群,股权回报的收益率也远低于成功的科技产品众筹;三是产品服务客群不同,科技产品众筹的用户群体非常年青,“尝鲜”是他们的主要诉求。而房产众筹的客群相对较理性,年龄也相对成熟。
二、房产众筹必须打开项目空间
现在市场上的房产众筹平台大都紧盯着房地产开发商,但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与房产众筹自身的不成熟,让房产开发类众筹还处在萌芽状态,所以很多众筹平台的项目量非常少,客户没有选择空间。实际上,房产众筹不应该完全被定义为开发类众筹,大量的房产存量市场需要去改造,需要去运营,需要去盘活。因此,从业者和投资者完全可以打开思路,加大运营类房产众筹的力度,让房产众筹平台拥有更多可选择的空间和余地。另外,众所周知,人类的2/3活动是在房子空间内完成的,把这些活动与房产联结起来进行众筹的实践,也应当是房产众筹的题中之义。
三、房产众筹有个高大上的梦想
房产众筹只是房产市场的一部分,不是房产市场的救世主,不可能解决房产市场现存的全部问题。那些已经证明是失败的项目,如:没有市场价值的烂尾楼,难以销售的远郊住宅……众筹也不能扭转其失败的事实。房产众筹必须服务那些能让人眼前一亮的有创意的项目。这些项目承载着项目主的梦想与情怀,同时也能激起投资者的兴趣,这就会使得在项目还没有开始时,项目主身后就有一群痴迷的人支持他们,这是房产众筹成功的根本。房产众筹还可以加大公益力度,帮助更多困难群体实现空间条件的改善,帮助他们享有更好的生活。房产众筹必须放开心胸,帮助房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帮助人们拥有更好的生活空间,帮助更多的人实现房产梦想。
四、房产众筹要有核心价值
房产众筹必须能说服投资者,他为什么会跑赢市场以及凭借什么战胜传统模式。这个问题可以从下面三个角度来回答,这也是房产众筹的价值核心:一是更关注用户,无论是房产用户还是投资用户。传统房产模式更关注产品,在楼盘封底前与用户沟通不足。而房产众筹可以从拿地阶段就与用户保持互动,让用户成为产品设计和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二是让效率更高。房产众筹继承了互联网的基因,让科技帮助房产行业再次腾飞,帮助房产行业实现全流程再造,发挥众筹筹智的优势,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三是让信息沟通更直接。房产众筹项目与用户的沟通必须是随时随地且时时畅通的。这样方便各类主体者以主人翁身份直接参与进来,为项目进行献言献策。比如房产的建筑工人也可以成为房产众筹的用户,可以直接传送房产建筑的信息;房产用户也可以时刻关注并传递房产周边的情况,让所有主体通过房产众筹平台实现信息流的高速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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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众筹必须打开项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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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发起众筹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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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公开、大众的股权融资。 股权众筹的特征: (一)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项目方都可发起项目。 (二)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 (三)依靠大众的力量: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 (四)对人才的高要求:对项目初步的尽职调查团队、分析师团队、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 (五)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 中国股权众筹现状 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什么叫股权众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公开、大众的股权融资。 股权众筹的特征: (一)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项目方都可发起项目。 (二)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 (三)依靠大众的力量: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 (四)对人才的高要求:对项目初步的尽职调查团队、分析师团队、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 (五)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 中国股权众筹现状 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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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起众筹违法吗
众筹,是合法的金融模式,旨在通过公众集资支持活动。它适用于灾后重建、政治选举、企业创办等多个领域。在良性发展下,众筹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不具非法集资特征。但若演变为非法集资,则违反法律,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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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众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公开、大众的股权融资。 股权众筹的特征: (一)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项目方都可发起项目。 (二)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 (三)依靠大众的力量: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 (四)对人才的高要求:对项目初步的尽职调查团队、分析师团队、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 (五)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 中国股权众筹现状 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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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的法律缺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众筹的法律环境缺陷 一般来说,发生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宜介入这种本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用他人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而产生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白,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自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 (一)监管法律缺位 正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统一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包括银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股权众筹由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二)监管体制不匹配当前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众筹,而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1、众筹同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公筹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理财等性质,同时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三大机构的监管范围,此外众筹本身还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而易见,任何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都不可能全面有效监管众筹。 2、监管体制的不匹配在当前的中国可能是常态,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间,创新是转型的必要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而资本应该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考虑以区域试点为先导对股权众筹的推广进行大胆试点,并积极探索众筹机构为试点的监管,以使中介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职责。 (三)监管力度和平衡点难以把握 1、对于众筹的监管力度需要在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因为众筹若受到严格监管,势必会产生较高的融资成本和政策和法律风险,最为可怕的后果是扼杀了好不容易开始萌芽的无比强大的中国式金融创新,但如果放松监管却又会将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之中,甚至引发中国式金融危机。 2、复杂的社会性给众筹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诸多模式、特征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以何种方式、多大力度来监管众筹成为多个主要众筹发展国家争论的焦点。我国众筹发展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大量的社会实情与英美截然不同,我国的经济环境、金融条件、社会土壤等都成为众筹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
股权众筹的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 在传统投资行业,投资者在新股 IPO(上市)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通过网络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vc的一个补充。 股权众筹是向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模式,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它具有门槛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依靠大众的力量、对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的特点。 股权众筹的构成和规则 (一)构成 1、项目方:有项目缺乏资金 2、投资方:对投资感兴趣,有一定的闲钱,可以接受股权作为回报 3、平台方:连接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国外:IndieGogo、Kickstarter国内:天使汇、人人投、大家投) 4、第三方支付:保障投资人和项目方共同利益,将资金托管第三方支付平台。(备注:第三方支付不是必选的,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保障投资人和项目方的双方利益) (二)规则 1、股权众筹项目必须在平台规定30天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筹资项目完成后,投资人将会得到项目的股权,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投资者; 3、投资者认购满额后,将钱款打入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 4、平台协助项目方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拥有有限合伙企业股权; 5、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的钱将分批打入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每次打入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经过所有投资人的同意; 6、股权众筹不是捐款,是根据投资者的出资额比例占企业的股份,待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
股权众筹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 在传统投资行业,投资者在新股 IPO(上市)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通过网络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vc的一个补充。 股权众筹是向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模式,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它具有门槛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依靠大众的力量、对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的特点。 股权众筹的构成和规则 (一)构成 1、项目方:有项目缺乏资金 2、投资方:对投资感兴趣,有一定的闲钱,可以接受股权作为回报 3、平台方:连接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国外:IndieGogo、Kickstarter国内:天使汇、人人投、大家投) 4、第三方支付:保障投资人和项目方共同利益,将资金托管第三方支付平台。(备注:第三方支付不是必选的,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保障投资人和项目方的双方利益) (二)规则 1、股权众筹项目必须在平台规定30天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筹资项目完成后,投资人将会得到项目的股权,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投资者; 3、投资者认购满额后,将钱款打入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 4、平台协助项目方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拥有有限合伙企业股权; 5、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的钱将分批打入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每次打入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经过所有投资人的同意; 6、股权众筹不是捐款,是根据投资者的出资额比例占企业的股份,待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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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众筹是非法集资吗?
当然不是,二者有区别。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众筹合法,非法集资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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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证券众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兴起于互联网而又别于传统金融,究竟其法律属性为何,不仅涉及当事各方权利义务,也是监管机构研究采取何种监管模式的起点,有必要从源头进行厘清。 (一)众筹的本质是融资 目前对众筹属性的描述更多地停留在业务操作层面,比如有业内人士称其为“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筹的不止是资金,还有智力、人气等等,这种非法律术语的描述更多地表现了众筹支持者的内心意愿,却没能抓住最核心的本质。 (二)融资凭证是证券法理论上的证券 在关于众筹的属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规制,讨论较多有两个方向: 1、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是否属于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对于 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研究,而应该说只要不踩监管部门划定的“红线”,众筹业务并不等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点在国内监管部门和业界取得一定共识。 对于 第二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次去理解,一是众筹是否为证券,二是众筹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公开发行”。 (三)证券的法律属性 1、从证券法理论来看,证券的法律属性有四方面:直接投资工具、证权证券、标准化权利凭证和可流通性。 2、国内有学者指出如满足以下条件即为证券:出钱投资、共同的风险事业、他人的努力和赢利期望。由此观之,在证券法理论上“证券”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常见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产品,也包括各种投资合同、利润分享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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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融资解析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公开、大众的股权融资。 股权众筹的特征: (一)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项目方都可发起项目。 (二)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 (三)依靠大众的力量: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 (四)对人才的高要求:对项目初步的尽职调查团队、分析师团队、法务团队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及投后管理。 (五)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 中国股权众筹现状 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股权众筹的意义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 众筹,字面含义是大众筹资或者群众募资,根据国际组织(IOSCO)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公开、大众的股权融资。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情况 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北京京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止7月底,共有113家平台开展股权众筹业务。这113家平台分布于全国18个省市地区,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四个地区的平台数量最多。截至7月,全国113家股权众筹交易平台交易额达到5 4.78亿元。 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典型流程 目前公开资料披露的股权众筹典型流程是:1项目筛选2创业者约谈3确定领投人4引进跟投人5签订投资框架协议6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投资形式)7注册公司8工商登记/变更/增资9签订正式投资协议10投后管理11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项目筛选上线时,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项目筹资中确定领投人和引进跟投人不是必须的步骤,即众筹项目可以不设领投跟投制度,但我国目前多数采用领投跟投模式;项目完成后退出机制还亟待完善,除了恰当设计众筹企业组织形式,已经有对接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私募等模式。
证券众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券是众筹的法律属性的含义 众筹兴起于互联网而又别于传统金融,究竟其法律属性为何,不仅涉及当事各方权利义务,也是监管机构研究采取何种监管模式的起点,有必要从源头进行厘清。 (一)众筹的本质是融资 目前对众筹属性的描述更多地停留在业务操作层面,比如有业内人士称其为“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筹的不止是资金,还有智力、人气等等,这种非法律术语的描述更多地表现了众筹支持者的内心意愿,却没能抓住最核心的本质。 (二)融资凭证是证券法理论上的证券 在关于众筹的属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规制,讨论较多有两个方向: 1、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是否属于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对于 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研究,而应该说只要不踩监管部门划定的“红线”,众筹业务并不等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点在国内监管部门和业界取得一定共识。 对于 第二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次去理解,一是众筹是否为证券,二是众筹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公开发行”。 (三)证券的法律属性 1、从证券法理论来看,证券的法律属性有四方面:直接投资工具、证权证券、标准化权利凭证和可流通性。 2、国内有学者指出如满足以下条件即为证券:出钱投资、共同的风险事业、他人的努力和赢利期望。由此观之,在证券法理论上“证券”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常见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产品,也包括各种投资合同、利润分享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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