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户口要身份证、房屋证和村委会证明等手续。以山西省为例。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限定(最新修订)》 第十条家庭户户主通常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做法本领或者限制民事做法本领的人,通常不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请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人员申请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换等原由,且有完全民事做法本领,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能够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要求的,能够由户主向时常寓居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手续:
(一)家庭人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乡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三)乡村地区已婚娃儿夫妻两方户口与爸妈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解决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能够持上述证明手续申请立户登记。 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