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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没写工程期限,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3w浏览 #合同事务 匿名 2020-01-14 北京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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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5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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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期计算就是竣工日期减去开工日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确定分为四种,具体怎么确定看双方当事人。
    工程合同的工期怎么计算,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怎么确定?
    【律师解读】
    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
    工程合同的工期计算涉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开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起始点,竣工日期即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建设工期的计算,就是工期计算的终点减去计算的起始点。
    一、开工日期
    开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当前使用较多的九部委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开工日期确定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实践中,当事人就开工时间经常发生争议,其原因是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
    在此情形下,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开工日期: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明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该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交付的前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不再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验收或自行验收,因而竣工验收的主导权在于发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若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然而在实践中,时常发生发包人出于各种原因而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1)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经实现合同的目的。
    (3)发包人使用工程后,若再进行竣工验收,便出现质量责任不清晰的问题。
    所以从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应认定发包人使用工程日期即该工程转移占有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全文
    9 2020-11-20 01:52:43
  • 李建成律师
    李建成律师
    你好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
    1 2020-01-14
  • 怀向阳律师
    怀向阳律师
    您好!可以这样额
    全文
    4 2020-01-15
  • 刘檩律师
    刘檩律师
    您好,这个可以另行补充约定。
    全文
    2 2020-01-15
  • 金颖律师
    金颖律师
    你好,如果无法协商,建议诉讼。
    全文
    6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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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修复费用:包括被水浸泡损坏的墙面、地面、天花板等的修复费用,如重新粉刷墙面、更换被泡坏的木地板、修补天花板渗漏处等。

- 家具家电损失:对被水泡坏无法修复或性能受损的家具、家电,按购买价格折旧后的价值或市场重置价格赔偿,如泡水后无法使用的沙发、电视、冰箱等。

- 物品损失:如被水浸泡损坏的衣物、书籍、装饰品等各类物品,按实际价值赔偿。

间接损失赔偿

- 临时安置费用:因房屋泡水无法居住,在外租房或住酒店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赔偿,需提供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

- 误工费用:若因处理房屋泡水事宜,如与责任方协商、监督维修等,导致业主无法正常工作,可主张误工损失,按实际误工天数和日收入计算。

- 房屋贬值损失:泡水可能使房屋价值降低,经专业评估确定贬值金额后,可向责任方索赔。

其他可能的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在房屋泡水给业主带来严重精神困扰,如长期焦虑、失眠等情况下,可适当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需有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等,具体金额由法院判定。

- 鉴定评估费用:为确定泡水原因、损失程度等进行鉴定评估所产生的费用,如请专业机构对房屋结构安全、装修损失进行评估的费用,可要求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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