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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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规定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

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呢?根据规定,一般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工后,发包人经过验收合格来确认接收。竣工日期要经过双方认可,以竣工验收合同日期为准。下面看小编整理的详细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法律规定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不再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验收或自行验收,因而竣工验收的主导权在于发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若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然而在实践中,时常发生发包人出于各种原因而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1)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经实现合同的目的。

(3)发包人使用工程后,若再进行竣工验收,便出现质量责任不清晰的问题。

所以从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应认定发包人使用工程日期即该工程转移占有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有几种情况,如果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了工程,以使用日期为准。其中若发包人故意拖延验收时间,就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竣工时间。您可以联系专业律师咨询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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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了保护好自己,还是要做文字工作做到位,要对甲方晓知以理,相互配合。如果不是重点工程,那个开工报告很好做的,监理盖章就行了。竣工日期在前也不是问题,这个合同肯定不是你的备案合同吧,对外的都是以备案合同为准。所以只是按排好时间前后就行了。如果是重点工程,那就比较麻烦,是要政府来批开工报告的,不过也不一定是,如果是的话,那就出大乱子了。  
(1)总体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工程竣工的日期比签订合同的日期前完工,怎么补开工报告?
[律师回复]   为了保护好自己,还是要做文字工作做到位,要对甲方晓知以理,相互配合。如果不是重点工程,那个开工报告很好做的,监理盖章就行了。竣工日期在前也不是问题,这个合同肯定不是你的备案合同吧,对外的都是以备案合同为准。所以只是按排好时间前后就行了。如果是重点工程,那就比较麻烦,是要政府来批开工报告的,不过也不一定是,如果是的话,那就出大乱子了。  
(1)总体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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