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到时不兑付:能够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诉讼。 根据票据法: 第61条,汇票到时被拒却付款的,持票人能够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时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能够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却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命、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70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能够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花费:
(一)被拒却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时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限定的利率计量的息金;
(三)获到有关拒却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花费。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却证明,并出具所收到息金和花费的收据。 由此可见,即便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得到兑付,并不意味着这笔款项就肯定收不回去,持票人依然能够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但是,在商业往来中,并不建议公司间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进行往来,以免自身公司受到更多的债务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