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限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准许;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工人由所在单位予以医疗、抚恤;非国家工人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限定予以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无职责或者确实无本领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医疗、抚恤。根据这条限定,只能向政府要求支付抚恤金。无其他赔偿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