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以租待征修公路决裂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的限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履行审批手续,这种以租地形式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做法是违法的,能够向上级国土部门反映情况。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牵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解决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许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事项、国务院准许的建设事项占用土地,牵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准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区分批次由原准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准许。在已准许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事项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准许。本条
第二款、
第三款限定以外的建设事项占用土地,牵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许。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准许: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出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出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限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许,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限定先行解决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准许农用地转用的,同时解决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解决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准许权限内准许农用地转用的,同时解决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解决征地审批,超出征地准许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限定另行解决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