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学术界认为,对股东退股应当做出一定的限制:
第
一,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应当提供担保。当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时,退股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第
二,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
第
三,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这防止股东和股东或公司串通起来逃避公司债务的重要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