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干了明确限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限定了两种分别的处置方式,一种是需解决出让手续,变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另一种是不改变原有土地的划拨性质,对转让方征收土地收益金。对于暂不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置,并在合同中注明。土地收益的征收办法,在国务院未作出新的限定之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限定》的限定,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在解决房地产交易手续时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缴国家。对于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解决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交纳的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