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合理利用土地 改善居住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 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 合理利用土地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 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日照时间的认定 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 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 按规定标准计算。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 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 不认定为侵权。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 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 不得兴建 已兴建的应当拆除。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 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 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 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 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 不再返还补偿费。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 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1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