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属于中标无效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应商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而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案情形可以对供应商丁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财政部门事后认同评标委员会意见,认定本案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考虑到供应商丁事后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且还未造成较大影响。最终财政部门扣除供应商丁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其
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乙放弃中标的情形进行了了解,乙供应商表示,由于没有细看招标文件中部门货物的参数要求,自己单位的投标报价成本核算存在问题,按此价格中标必然亏本。对于本单位因放弃中标给采购人带来的困扰表示抱歉,并愿意承担可能造成的后果。财政部门最终扣除供应商乙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