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对方参与享受债务利益的,比如扶养子女,建房购物等。根据立法完整统一原则,夫妻共同债务制和个人债务制应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相一致,如果将夫妻存续期发生的债务都以共同债务对待,夫妻一方恶意举债、非法债务或者与第三串通虚构债务都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悖公平正义。基于立法本意,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合理的解释应是文义解释基础上的限缩性解释,具体为: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两种情形时,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文义解释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防止可能出现的夫妻双方串通虚构事实,制造个人债务,让另一方逃废债务,使债权人权利落空。但任何正义的保护不能以牺牲正义为代价,我们不能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而牺牲夫妻一方的合法权利。在如何实现债权人权利与夫或妻一方权利平等保护上,笔者建议建立举证倒置制度。根据接近事实规则,夫妻一方否认夫妻共同债务拒绝担责的,应对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事实的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完成,则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