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作出理解。《解释》第一条表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非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擅自执业的行为,显然有违我国的行医管理制度,触犯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