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受到现行法律限制,出现改革先行、立法滞后的现象,相关法律法规亟须完善
第
一,流转范围过窄。一概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这与“同等入市、同地同权”的要求相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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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转方式层次不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物权性流转和债权性流转,其成立方式和效力方面均存在差别,意见未作出区分,不符合民法学原理,将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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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转程序存在瑕疵。意见规定,出让乡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无须集体成员表决,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即可做出决定,这与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所采取的集体成员多数决程序明显背离;基本没有考虑被流转集体土地的利用状况(“公有私用”),忽视了相关用益物权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