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个人合伙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和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2、合伙人对于个人合伙所欠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3、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啬合伙人,应当订立入伙合同。
5、合伙人要求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6、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照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7、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合伙人之间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