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一方失踪联系不上,能够由另一半到法院作为失踪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解决宣告失踪手续。然后再诉讼离婚。 只要主张离婚一方有夫妻感情已经破碎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下,法院会裁判允予离婚。 《民法通则》限定: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量。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另一半、爸妈、成年娃儿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无以上限定的人或者以上限定的人无本领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花费,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婚姻法》限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