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服刑人员减刑标准不得超过原刑期的二分之一,减刑条件必须具备几种特殊情况。根据刑法第重大立功表现,为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安全因提供情报而得到保障(阻止其他人员犯罪、检举犯罪人员犯罪行为等);在监狱里发明创造产品,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刑法中提到减刑标准: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在判决之日起计算刑期,死缓期减刑则是死缓期满以后开始计算;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的,不适用于减刑;
2、五到十年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减刑不得超过原刑期的一半;
3、无期徒刑不得减刑超过十三年;
4、死缓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死缓减刑不得低于二十年刑期。
5、五年以上服刑人员在服刑期满一年半以上可以根据符合减刑标准予以减刑,二次减刑要与第一次减刑间隔满一年。
6、有期徒刑人员在减刑时,附加刑也会根据减刑情况而适当调整。
7、死刑缓期执行根据服刑情况适当减刑或者从严减刑,死刑缓刑期不计入减刑时间内。
8、无期徒刑减刑表现良好有悔意并且有立功情况的,由无期徒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9、在服刑期间又二次犯罪的,不予减刑;减刑条件改为新罪判决之日起两年后开始;无期徒刑则是新罪判决后三年内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