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到期换证记分有如下规定(1)《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交纳罚款的,换证后本记分周期分值清零(2)有效期满后交纳罚款的,分值累入下一记分周期
一、计算方式(1)从《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或换证之日)起计算,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2)以 2011 年 7 月 28 日领证为例,到 2012 年 7 月 27 日 24 时止为一个记分周期
二、注意事项(1)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 12 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自动清除(2)记分虽未达到 12 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3)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4)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