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若符合上述条件,同时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但缓刑具有适用的排除对象,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犯贪污罪,若符合上述条件,且不具有不可适用缓刑的情形的,可以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