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2011年1月1日杨白劳向黄世仁借钱,双方约定,借款1年后还钱,到期日是2011年的12月31日,那么到了2011年的12月31日,黄世仁找杨白劳要钱,杨白劳不给,杨白劳说了,要钱没有,要命没有,要喜儿也没有,反正我就是不还你,现在债权人都是孙子,债务人都是爷,是吧,那么这种情况下,黄世仁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他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换句话说,就是2012年的1月1日到2013年的12月31日,这两年的任何一个时间点,黄世仁到法院起诉,法院都是受理的,但是如果超过了2013年12月31日,比如到了2014年的8月份了,你再到法院去起诉,法院就不保护你的权利了,那么作为黄世仁来讲,他到底丧失了什么权利,首先我们要知道他拥有什么权利,他拥有的三项权利,分别是起诉权,胜诉权和实体权利,那我们首先说第一个,他丧失起诉权了吗,他可以到法院起诉吗,可以,起诉权并没有丧失,他丧失的是胜诉权,也就是说他丧失的是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法院是不会强制要求杨白劳还钱,但黄世仁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黄世仁可以到杨白劳他家,坐到他门口,跟他要钱,一边要钱,一边哭,一边流鼻涕,一边往他的门上抹,杨白劳一看,太恶心了,干脆我还你钱吧。黄世仁自己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债务人良心发现,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自己还钱。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