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可以强制学生休学吗,想了解学校休学决策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学校能否强制学生休学,答案是否定的:休学是学籍管理中的行政许可式事项,必须具备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无权单方强制。
法律依据。《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28条规定,教师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不得泄露学生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同样禁止体罚与侮辱人格,第41条明确学校不得非法开除学生。该法第37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训导、责令其具结悔过、安排社会服务;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予以留校察看或者送入专门学校就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条款对专门学校的设置、审批与送入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属于强制隔离教育性质,不是普通学校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
休学与退学的区分也常被混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存在休学,退学与劝退缺乏法律依据;高中及中职阶段的休学,依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通常限于患病(须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参加社会教育、参军、重大事件、法定监护人要求等情形,并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的处分权不包含强制休学,擅自以不服从管理、成绩不合格、纪律处分等理由安排学生回家,属于超越职权。
实务建议:要求学校出具书面的休学或退学决定,载明事实、依据与审批机关;收到决定后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第40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反映并保留邮寄凭证;教学期间注意保存课程安排、成绩与考勤记录,避免学生实际学业中断。
需要说明的是,若学生存在自伤、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或确有特殊家庭原因,学校依规采取的临时管理措施与法定处分仍应配合;争议的焦点始终在于程序是否有依据、是否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