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是否存在诉讼期限
[律师回复] 工伤鉴定本身不属于可直接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救济规则需按不同程序属性严格区分边界。
当事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可在收到结论文书当日起算的6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6个月期间为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期限,不适用民事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类结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不存在对应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设定。当事人对初次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疑,可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再次鉴定申请,该次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法定最终结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产生的纠纷,归入劳动争议范畴。该类纠纷需先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间为1年,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当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可在收到裁决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