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签连带责任承担情况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很多人日常会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顺口叫成法人,这其实是个常见的概念误区,法律上的法人本身指的是像有限责任公司这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我们平时碰到的签连带责任保证的主体,基本都是代表公司行事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这类情况的责任划分,得先从保证的具体约定类型入手判断。
如果保证合同里写得很清楚是一般保证,这个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的,债权人不能跳过债务人直接找他要钱,得先起诉原债务人,走完强制执行程序,确认债务人的财产确实不够还清债务之后,才能要求这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对应的保证责任。要是合同里没明确写保证方式,或者只模糊提了保证相关内容没定类型,现在法律规定是直接按一般保证来认定,不用直接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只有合同里明确标注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还款期限到了之后债务人没还清钱的,债权人才可以跳过债务人,直接要求法定代表人在事先约定的保证范围里还清全部欠付的款项。这类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要是先出钱还清了债务,之后也可以回头起诉原债务人,把自己垫付的钱追回来。
还要留意两个容易踩坑的细节,一个是责任的限额,要是合同里提前约定了保证的具体覆盖范围,就只需要在约定的上限里担责,没做特殊约定的话,担保范围会自动包含主债、利息、违约金、债主维权的诉讼费之类的全部相关支出。另一个是保证不是无限期有效的,一般保证里债主必须在约定的或法定的保证期限内,赶紧起诉或者仲裁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里债主得在期限内明确开口找保证人要钱,一旦错过了这个时间,保证人就可以直接免责。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要是法定代表人是挂着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连带责任保证,得先核对这个行为有没有符合公司章程里的议事要求,要是没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表决同意,大概率属于越权代表,最后不用公司来承担保证责任,要由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自己来担责。这类纠纷的最终判定,都得结合手里的保证合同原文、债务实际履行的流水、当时有没有出具公司决议文件这些具体证据来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