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时,举证责任怎样分
[律师回复] 在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里,举证责任分配是这样的。
首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遍原则,如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作为原告,就得先对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初步举证。这要证明几个方面,一是该股东有特定身份,二是他有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进行关联交易等行为,三是公司利益因为这些行为受到了损失。像拿出相关会议记录,能证明股东不按正常决策程序,做出了损害公司利益的决议;提供合同、账目等资料,能证明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让公司利润减少。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的案件中,要是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债权人先得拿出股东存在滥用行为的初步证据。之后,举证责任就转到股东身上,由股东证明自己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还有,要是关键证据被股东掌握,公司很难拿到,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到底由谁负责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