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数额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贪污罪的数额认定全程以公共财产的实际价值为核心,不会随便参考行为人自己的想法或者事后销赃的收益,全部认定过程都严格依据刑法和配套司法解释执行,还会结合不同的犯罪形态分别细化界定标准。
已经达成贪污既遂的情况,数额计算会直接按公共财产已经产生的不可重置实际损失来定。普通的实物财产,比如办公设备、物资这类,统一按案发时当地的市场中间价核算,完全不参考行为人自己以为物品值多少钱,或者他事后转卖赃物实际拿到了多少,比如有人把市价五万元的单位设备偷拿出去,销赃只卖了一万元,最终认定的贪污数额依然是五万元。
像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这类特殊财产,参考最高法关于盗窃罪数额计算的对应规则处理,已经实际兑现的部分,就按行为人实际拿到的兑现金额算,还没兑现的如果能直接无限制即时兑付,就按票面标注的全额算,没法直接即时兑现的,只按实际产生的公共财产损失来定。房屋这类不动产的核算标准是行为发生时的公开市场交易价,绝不会用当初的建造成本作为认定依据。
如果贪污行为最终没有得逞,属于未遂状态,数额就直接按行为人原本想要侵占的那部分公共财产的实际价值算。比如已经填好了虚假报销单提交上去,最后被财务审核发现打回,没实际拿到钱,这时候认定的贪污数额,就按他当时意图虚报申请的报销金额来定。
还有几类特殊财产的数额折算有专门规则。贪污的是外币的,统一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核算。贪污的物品没有公开市场定价的,比如珍贵文物,直接按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正规价格认定结论来确定数额。之前多次实施贪污行为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处理的,所有数额统一累计相加,核算时还要按照每次贪污的时间先后顺序,区分开每一笔对应的既遂或者未遂状态,合并后统一认定最终的总涉案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