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对方所欠款项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后,这家公司对外享有的所有债权,都直接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来欠这家破产公司钱的个人或企业,或是持有破产公司财产的主体,不能再直接把钱或财物交给原来公司的老板或者员工,必须全部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这部分对外债权的追讨工作,也全由管理人统一负责。
实际操作里,管理人不会上来就直接起诉,通常会先向欠账的主体发书面清偿通知,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快速要回欠款。如果对方明确拒绝还钱,双方之前有合法有效的仲裁约定的,管理人就走仲裁程序,没有相关约定的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拿到生效胜诉文书之后,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划扣对方资产的方式把欠款追回。
所有追讨回来的对外欠款,都会统一归入破产财产池子里,不会单独用来给某几个债权人优先抵债,要跟着整个破产程序的规则统一分配。这笔钱要先拿出来付破产程序本身产生的各类必要开销,还有为了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共益债务,剩下的部分再按固定顺序往下清账。最先要结清的是破产公司欠员工的工资、医保、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还有应该划到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医保费用,以及法律规定要给员工的各类补偿金。之后再清缴前一项没覆盖到的其他社保费用和公司欠缴的各类税款,最后剩下的钱才用来还给普通的经营性债权人。要是清到某一个顺位的时候,剩下的钱不够把这个顺位所有债务全部还清,就按照各个债权人的债权占比来按比例分钱。
还有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细节,如果这家公司没走完整的破产清算程序就直接办了注销,法人资格直接终止,相当于相当于跳过了法定的清算步骤,之前的破产债权人完全可以起诉相关的清算责任人,要求他们直接承担对应的民事偿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