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违规贷款的表现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信贷员违规操作行为表现如下:
首先,部分信贷人员可能会存在惜贷、怯贷和拒贷现象,其次,它们或可能追求个人利益而忽视了信贷原则并肆意放款;还有一些信贷员工将收取借款人贿赂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甚至有些人是被动地接受借款人提供的宴请和礼物,然而不论原因如何,最终这些信贷员都违背了信贷原则,忽略了资金安全问题,纷纷胡乱发放贷款。
再者,少数信贷员还会内外串通,借此套取贷款;更有甚者,某些信贷员利用职权便利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要求与其共同经营商业项目,承诺利润共享。
然而,这样的做法只会让借款人和信贷员受益,却使得信用社的信贷资金面临严重损失。
此外,个别的信贷员会公然违反规章制度,进行违规操作,如擅自批准自己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伪造借据,甚至冒用他入名义套取贷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