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派遣的认定方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判断逆向派遣可关注派遣动机,当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规避法定义务实施派遣,有逆向派遣嫌疑。
(二)查看派遣关系形成过程,正常是派遣单位先与用工单位签协议,再招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逆向派遣是劳动者先在用工单位工作,后被要求与派遣单位签合同。
(三)结合实际用工情况,若劳动者工作场所、内容等未变,仅合同主体变为派遣单位,可能构成逆向派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