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姻形成的抚养关系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拟制抚养关系,基于继父母与生父母的婚姻关系产生,相关内容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制。
法定关系的两类情形:
一类只存在名义上的姻亲关联,没有发生实际抚养教育事实,双方仅为身份称谓对应关系,不存在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约束。
另一类是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履行持续的生活照料、经济供养、教育保障等抚养义务,具备实际抚育事实,直接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全部父母子女关系规则,双方均不得实施虐待、歧视行为。
已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主体,对应权利义务内容如下:
继父母对继子女承担抚养、保护职责。
继子女成年后,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承担法定赡养义务。
双方互相享有法定继承权,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关系解除的对应规则: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仍需依法承担对应抚养义务。
继子女尚未成年的,其生父母的监护、抚养责任不受该离婚事实影响。
未形成长期稳定抚育事实,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的,可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解除拟制抚养权利义务关系。
关系解除后,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终止,双方的法定继承权同步消灭。
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以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与实际抚育付出为核心判断标准,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不能作为唯一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