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继承山岭土地吗
[律师回复] 在我国,山岭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不拥有土地所有权,所以不存在继承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但对于土地相关权益的继承需要分情况来看: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也就是说,即使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有权在承包期内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因为林地的承包经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生产周期长、投入大,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有利于保护林地资源和促进林业发展。
耕地、草地等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承包期内,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户还存在,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承包农户家庭消亡,其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通常情况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继承耕地、草地等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不受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等建筑物,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房屋进而获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只是基于对房屋的继承而获得的有限权益,并且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重建等。一旦房屋自然坍塌或灭失,宅基地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