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工龄按1.5年计算有国家文件规定吗?
[律师回复]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时,在计算工龄方面是有相关国家规定的。
政策依据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1.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3.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同时,在折算工龄方面,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也就是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即1.5年)来折算工龄。
适用范围和限制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折算工龄政策主要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用于计算退休待遇的一种方式。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现在退休待遇主要是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来确定,折算工龄不再作为计算养老金待遇的依据,但在确定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折算工龄仍然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