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权一个月四次能争取吗
[律师回复]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完全可以争取每月四次的探望权,这个诉求本身处在合理范围内,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予以支持。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本身就拥有法定的探望权利,另一方必须配合协助。至于具体怎么探望、什么时间探望,优先由两个人自行商量确定,商量不出一致结果的话,才会交由法院判决。如果后续探望的过程中,出现探望行为本身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会依法暂时中止探望,等这个不利的事由彻底消失之后,探望权还能恢复。
你可以先试着和对方坐下来好好协商,把每次探望的具体时间、接孩子和送回的地点、交接的细节这些内容都聊透,要是能达成双方都认可的方案,直接把这些内容写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调解文书里,后续直接照着执行就好,省去很多麻烦。
要是双方各持己见实在谈不拢,你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探望权,提前准备好自己有稳定住所、能抽出固定时间陪孩子、日常探望不会打乱孩子现有学习生活节奏的相关证据,法院审理的时候会综合孩子的年龄、平时的作息习惯、两家的居住距离这些实际情况,完全站在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敲定最终的探望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