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主观故意需要事前故意吗
[律师回复] 1、现行刑法对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形成时间没有做硬性的前置限制,那种认为只有签合同之前就打定主意骗钱才算合同诈骗的认知,本身就是对法律条文的窄化误读。说白了,想要把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这个想法,既可以在双方谈合同、签合同的阶段就冒出来,也完全有可能在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的过程中才逐步生成。
2、对应的法律条文依据是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这条明确列出来的合同诈骗情形里,专门包含了一类行为,就是行为人已经收下对方按约定发的货物、付的货款、提前给的预付款或者用来做担保的财产之后,直接跑路躲起来的情况。这类情况里,行为人产生把财物据为己有的想法,往往是在实实在在拿到对方交付的财物之后,也就是合同已经进入履行阶段才生出来的念头,放到当前的司法处理惯例里,这类情况全部都按合同诈骗罪来定罪处理。
3、判定这类行为能不能构成合同诈骗,核心标尺是行为人实施关键不当行为的那一刻,心里是不是已经打定主意要把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而不是死抠这个念头具体是在哪个时间点冒出来的。要是行为人最开始坐下来签合同的时候,本身确实没有骗人占便宜的想法,只是后来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才生出了吞掉对方财物的歹意,之后实实在在做了偷偷转移藏起自己财产、直接失联跑路这类欺瞒动作,死活不肯接着按合同约定履行该尽的义务,也不肯把拿到手的财物退回去,只要涉及的金额达到了法律划定的入罪标准,照样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签合同之前就打定主意骗钱,只是合同诈骗主观故意里最常出现的一种形态而已,根本不是认定这个罪名必须满足的硬性条件。往后随着市场交易的形态越来越多元,跨周期的大额合作场景不断增多,后续司法实践中必然会碰到更多故意产生于履约中后期的新型合同诈骗情形,司法裁判的导向也会更倾向于跳出事前故意的固化框架,精准打击各类利用合同外壳侵占他人财物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