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与受贿罪竞合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把握本质区别:
介绍贿赂重点在于在行贿和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起到促成交易的作用;而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自身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并为对方谋取利益,这是从行为性质上区分二者的关键。
(二)不同行为数罪并罚:
如果一个人先是进行了介绍贿赂的行为,之后又凭借自己的职权收受财物构成受贿,这属于不同行为触犯不同罪名,要分别定罪然后合并处罚。
(三)同一行为从一重罪:
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介绍贿赂和受贿的构成要件时,比较两罪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定刑,按照处罚更重的罪名来定罪。同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具体行为方式以及利用的职务关系等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