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有很多事情都会涉及到表见代理,也经常因为表见代理处理不当而发生纠纷。如果你是一名代理人,享有代理权,那你对表见代理这事应比常人更为知晓。但如果你并不从事于这些民事活动,表见代理这个词对你来说还是陌生的。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法律定义
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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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具有司法实践和研究意义的民事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传统民法制度上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通常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考究,那么,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表见代理的相关知识吧。
(一)表见代理是一种极具特性的代理。一方面它有着代理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又有着它自身独具的特点。
1、表见代理的一般特征表现为:
①无代理权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和法律意义之行为,即出示能够证明自己具有代理权的授权书或声称代理本人的行为。当然这里的授权书是不真实的,否则就构成有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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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
(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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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这是法律中的专有名词。简单来说呢,就是让别人相信你人是有代理权的,也就是按照原来的身份跟别人打交道,但是这个身份时效已经过期了,责任仍然原来的被代理人承担,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那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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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法律问题,也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对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言有显而易见的差别,因此今天小编为您带来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这一问题的解答。
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 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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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法律规定是什么?自从表见代理从我国《民法通则》中有了第一次的约定后,随后在合同法中被明确规定就逐步出现在合同和司法解释中,但是很多人对这个东西还是没有很清楚,下面,就由小编跟你详细地讲解一下吧。
一、表见代理的初步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或“初步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容忍了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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