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的意思指的是,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一种不合法的劳动关系。例如:非法雇佣童工、没有备案登记就招募员工、外籍员工没有被批准就在国内工作等情况,都属于非法用工。
在非法用工这个问题上,很多人都产生过误解,比如有些人认为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还有些人认为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正常的劳务关系等等。从法律的规定来看,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认定并非千篇一律,既不能一概认定为劳动关系,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劳务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用工”具备以下特征:
1、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后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过去、现在二个时间段);
3、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的事实。
简而言之,就是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而非法用工的情形。
区分用工单位是“非法用工”还是“合法用工”,关键是要看用工主体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备案,是否有无营业执照。有无营业执照、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备案是成立“非法用工”或“合法用工”的核心要件。
(一)行政责任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又称为使用童工,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 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
1 、职工(包括农民工、非法用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以下简称“工伤认定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直接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 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 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 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 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 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 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 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注: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非法用工的赔偿标准其实就是我们说的非法用工的务工者因工受伤或死亡后,其或家属能够获得的类似于工伤赔偿的数额标准是多少。由于大量非法用工务工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因工伤亡的时候,根本不清楚能够获得多少赔偿。接下来,小编就来告诉大家。
一、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 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 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 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 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 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 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 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注: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非法用工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处理方法: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怎么获得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确定是否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若出现伤亡,就要依法确定用工性质。《办法》第2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也就是说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法律规定要件的单位用工都在非法用工的范围,同时还包括依法成立的单位使用童工也在此列。
把握赔偿费用范围
在非法用工中受伤致残或死亡,人们关心的就是能得到哪些赔偿。《办法》第3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这一条很清楚地告诉人们,赔偿范围有三项,即治疗费、一次性赔偿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对于鉴定之前的费用,根据《办法》第4条规定,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也是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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