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上规定的一个名词,很多人应该会感到陌生,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上称之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以前出现很多股东滥用股权的现象,给公司的利益带来损失,由此才衍生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今天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是什么。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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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的发展,公司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但有限责任出现回避法律义务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制度是在必要时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的公共利益,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定。那么有关公司人格否定效力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
公司法人制度的法律设计,充分考虑到公司出资人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并于事先规定公司必须具有独立财产,要求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必须通过正当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此前提下,法律保障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特权和利用公司法人制度实现自己正当的利益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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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若是公司的债权人发现企业对还债推诿搪塞而且公司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了,可以以公司人格否认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清偿债务。那么我国对公司人格否认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
1、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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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人格很好理解,公司有人格大家就不懂了,公司的人格在于以自己的身份从事商业来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公司人格否认就是不承认你的主体地位,进而保护公民的权益,那么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管辖怎么确定?
一、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大多发生在被告住所地,或是与被告住所的有联系的地点,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采取保全措施及执行等,这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自己的权利而使被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会有利于被被告积极应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同样也是如此,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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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司人格否定在我国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了。公司人格否认的形成并不是单一的,是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各方面的共同作用,对其有最重要影响的就是公司的法人制度,那么到底公司人格否认司法解释是什么呢?
一、公司人格否认司法解释
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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