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经营花店之乙购买玫瑰花(3000元)作为丙的生日礼物,约..
[律师回复]据我所知,这个问题可能涉及到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在这个案例中,甲向乙购买了玫瑰花,并约定由乙送到丙处。但是乙的使者误送到了丁处,丁受领了玫瑰花并误认是戊所赠,将其摆设在客厅。一周后玫瑰花枯萎,丁丢弃了它们。
从法律角度来看,丁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了玫瑰花,因此构成了不当得利。甲作为受损人,可以向丁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但是,由于丁已经将玫瑰花丢弃,无法返还原物,因此甲可以要求丁赔偿其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金额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