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成功,谅解搭成的协议不支付,?
[律师回复] 1)刑事案件中,谅解书或者和解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合同,既受《民法典》的保护,也受《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制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支付剩余谅解款、相应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且可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290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根据您的提问,被告缓刑成功的结果,是基于谅解书或者和解协议,这两者有直接关联关。那么该谅解书或者和解协议未履行,该前提就不存在。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93条: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发表的一篇文章《刑事和解的两种效力分析》中表明:有意拖延不履行赔偿责任,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侵害。属于欺诈的情形,应当重新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77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被告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受害人应当向法院告知被告人家属未履行协议,同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缓刑。法院审查后,可能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