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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笑律师

北京-东城区 主任
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庭
周红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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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件案例

表见代理不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对于产权人不生效
我的价值:本案系父子之间,子以父名义出售房屋所产生的纠纷。因父亲的家庭系重组家庭,儿子的售房行为给父亲的家庭带来很大的影响。经过法庭的审理,确认儿子确实是冒充父亲签名售房,确认儿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不仅保住了房产不被出售,也更加稳固了险些崩塌的重组家庭。
胜诉 原告
大老板白纸黑字承诺3300万,合伙人起诉要求支付竟分文未得
我的价值:通过律师的努力,使得被告亲自书写的承诺书成为一张废纸,为被告挽回3300万元的损失。
胜诉 被告
拆迁安置中关于安置房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
我的价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非全家协议中签字一方,原告是否适格?全家协议签订后,协议各方对于其中的一套房屋进行了诉讼。变了全家协议的内容,现有的调解书和全家协议相冲突,是否导致全家协议没有效力不再履行?房屋置换的一方仅有被告一人签字,其爱人、儿子均未签字,被告签字的行为能否构成家事代理?如不能构成,是否导致其权利受侵犯而主张全家协议无效?全家协议的标的系安置房屋,产权证未颁发,物权未变动的情况下,合同效力是否处于待定状态? 最终法院认定全家协议有效,原告系适格主体。
胜诉 原告
名义产权人违法抵押房产,法院保护实际产权人利益
我的价值:案涉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由原告抵押登记给第三人。律师代理本案后,以原、被告之间关于案涉房产的约定,主张原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赢得本案的胜诉。
胜诉 被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共签才能成为共债”还是“共债推定”?
我的价值:《民法典》采用了“法律行为理论+用途论+利益论”的认定规则,即以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或者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构成的债务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共债共签和事后追认情形直接认定为具有举债合意;二是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的单方举债同样被认为具有举债合意;三是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也可以推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就其债权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被告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股东是否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民纪要》出台前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裁判思路的变化
我的价值:此案例是《九民纪要》出台前,法院判决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裁判思路,该裁判思路来源于最高法的9号指导案例,该指导案例明确了股东应对公司未能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完全不区分该股东是否是小股东,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小股东是否与“怠于履行义务”或公司无法清算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
降低赔偿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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