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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笑律师

北京-东城区 主任
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婚姻家庭
周红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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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件案例

房产继承----一套房子既有公证遗嘱,又有代书遗嘱,哪份有效?
我的价值: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如何衔接适用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3条有明确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亲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胜诉 被告
承租人去世后,公房拆迁利益的归属
我的价值:本案涉及自有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的拆迁补偿,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律师从事实、证据、裁判实例、理论等多角度与法官沟通,最终二审发回重审,这是重审后一审的判决,原告胜诉。该案二审已经判决,维持了重审后一审的结果,胜诉!
胜诉 原告
表见代理不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对于产权人不生效
我的价值:本案系父子之间,子以父名义出售房屋所产生的纠纷。因父亲的家庭系重组家庭,儿子的售房行为给父亲的家庭带来很大的影响。经过法庭的审理,确认儿子确实是冒充父亲签名售房,确认儿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不仅保住了房产不被出售,也更加稳固了险些崩塌的重组家庭。
胜诉 原告
产权人生前处置房产的行为视为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
我的价值:父母生前对房产的处置视为对公证遗嘱内容的变更。原、被告对房产补偿款进行沟通,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的补偿150万的材料,由于原告当时没有同意,故诉讼时被告以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不同意向原告支付任何补偿。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胜诉 被告
买房人单方变更配偶为买房人,法院认定原合同解除
我的价值:因房屋价格飞涨等多种原因,被告不同意出售。原告起诉后,被告委托本所。律师找到本案中对于原告的重大不利点,即原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将买受人变更为配偶,律师认为该种情形视为原告解除合同。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主张。
胜诉 被告
名义产权人违法抵押房产,法院保护实际产权人利益
我的价值:案涉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由原告抵押登记给第三人。律师代理本案后,以原、被告之间关于案涉房产的约定,主张原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赢得本案的胜诉。
胜诉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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