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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陈XX、陈XX、陈XX析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扬广民初字第01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联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原告陈XX,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XX、曹X,江苏XX律师。


原告陈XX,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江苏XX律师。


原告陈XX,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江苏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陈XX、陈XX、陈XX与被告陈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0元,减半收取50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曦


人民陪审员 陈 牧


人民陪审员 吴宏华



  • 2016-03-23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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